酝酿已久的保险业分类监管制度终于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在总结前一阶段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日前制定了新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制度。该项制度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早在几年前,保监会就已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实践。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此后,分类监管作为国务院赋予的重要任务之一正式进入保监会工作日程。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对各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季度的数据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的数据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据了解,保监会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将被分为四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被分为三类,并相应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该负责人也表示,保险业分类监管是统筹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专项监管的工作方式,因此分类监管不能替代专项监管。打比方来说,专项监管类似于专科体检,分类监管类似于根据专科体检所作的健康状况综合评价及确定治疗方案。(但有为 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