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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上海5月8日电---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周五公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显示,创业板在退市制度、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制度等方面较主板更为严格,例如创业板公司若较长时间交易低迷,将面临退市风险.
深交所网站刊登的新闻稿称,创业板公司平均股本规模较小,经营不够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对较高的风险,有必要通过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
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後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较主板增加三种退市情形,包括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为负值;以及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公司都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改善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在上市程序方面,意见稿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创业板公司,其上市条件包括,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或者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众股比例应为10%以上;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等.
**实时披露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公司应充分披露公司信息,公司若不能在年度结束後两个月内公布年报的,需要先公布业绩快报;创业板公司需要在年报披露一个月後举行年报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等各方面情况.
创业板公司的临时公告实行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30後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若有公共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在开市前或交易期间披露临时公告.
股份限售制度方面,除主板规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锁定三年,一般股东锁定一年外,意见稿还规定,若发行人在IPO前半年进行增资扩股的,在股票上市後12-24个月内,除控制人以外的股东只能最多出售所持股份的50%,24个月後方能出售其馀股份.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明确创业板将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办法规定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条件,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深圳证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曾表示,首批创业板上市企业预计不低于八家,证监会也将会设立单独的发审委.不过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上月表示,创业板企业真正挂牌上市,估计要等到8月份以後.(完)
参看详情,请点选深交所网站(www.sz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