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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第五大股东宁波广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在2009年5月8日减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因失误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对此,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公司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基本情况
投资公司为本公司第五大股东,截止2009年5月7日持有本公司股份16,254,1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2008年1月10日,本公司18,036,622股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投资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9,111,364股获得流通权。
2008年12月8日,投资公司买入"广博股份"5015股,交易价格4.88元/股。
2009年5月8日,投资公司时间计算失误,以为6个月抛售期满,误将该部分股票减持,成交均价8元/股。
投资公司由于时间计算失误造成了此次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到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投资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以4.88元/股买入公司股票5015股,于2009 年5月8日以8.00元/股卖出该部分股票,所产生的差额 15646.8元作为盈利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公司已于 2009年 5月12日收到该款项。投资公司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已采取了严格程序进行控制,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本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守法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