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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股票复牌大涨,持股者不认垫资人

1楼
方寸 发表于:2009/12/17 15:18:00
  2万余股"ST成功"起死回生引发诉讼
  金女士帮费小姐操作股票,买入的"ST成功"股票不到半个月就遭遇停牌。于是,费小姐要求金女士给付股票价款加亏损共计4.75万元,同时答应待该股票复牌后,不论盈亏价款全归金女士。谁知该股票复牌后身价大涨,拒不兑现承诺的费小姐被金女士告上法庭。日前,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费小姐应支付金女士29.9万余元。
  买进股票遇停牌,"操盘手"吃进
  2006年2月底,应费小姐的请求,金女士用费小姐的股票账户为她买了22200股"ST成功"股票。没想到从2006年3月10日开始,该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5月18日,因资金周转需要,费小姐请求金女士将股票价款加上停牌时已有的亏损共计4.75万元付给自己,承诺待该股票复牌后,不论盈亏,价款全归金女士。双方为此签署了一张"垫资条"后,金女士付给费小姐4.75万元。
  历经3年半的等待,在实施每10股送现金2.92元及每10股送1股的股改方案后,"ST成功"股票于今年9月11日复牌上市。复牌当日,费小姐将24420股"ST成功"股票全部抛售,获得价款29.9万余元。金女士依约向费小姐讨要此款未果,诉至法院。
  由金女士提供的"垫资条"写明:"本人为费小姐代为炒股,……今合计付给费小姐肆万柒仟伍百元整。待成功复牌后,不管收入如何将全部资金归还本人。"
  股票复牌,29.9万元该归谁?
  庭审中,双方围绕"垫资条"中"全部资金"的含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金女士认为,因停牌无法办理变更手续,费小姐名下的2万余股"ST成功"股票的权利应归自己,"全部资金"应为29.9万余元。费小姐则称,当时因急需资金才向金女士借款,双方是借款关系,"垫资条"没有明确股票转让,"全部资金"是指借款4.75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系争股票由金女士操作为费小姐购买,该股票买入不久即被停牌并存在退市可能,因此,"垫资条"是双方针对"ST成功"股票未来风险所作的约定,即金女士向费小姐支付该股票对应的价款,并由金女士承担该股票将来产生的风险后果。因此,"垫资条"关于"全部资金"的约定,应当是指费小姐"ST成功"股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
  法庭同时认为,双方签署"垫资条"时,系争的"ST成功"股票已经购买在费小姐的名下且遭遇停牌,故不存在金女士借钱给费小姐为其购买该股票的情况,费小姐主张双方系借款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费小姐在股票产生风险时要求金女士支付股票款,在股票产生收益时却认为与金女士无关,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作出以上判决。
□ .陈.文  .新.闻.晨.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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