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
009年11月23日证监许可[2009]1220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直销机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各大银行及券商。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场外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场外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500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纪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9、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1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12、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010)68730888咨询购买事宜。
13、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519093(场内认购代码:521093)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度分析,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并适度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具有稳定价值性和高质量成长性的钻石品质类的优质上市公司。
(七)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上市公司的价值稳定性和成长质量,精选出市场中具有钻石品质的优质上市公司,并进行长期投资。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钻石品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衍生工具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各大银行及券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
场内代销机构有可能增加或变动,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
(三)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