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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日前公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提到禁止保险资金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此项禁令是与禁止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禁止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其它六条条文并列且位居前列的。
禁止保险资金买入创业板股票的条文是一项不周全的条文。
一、错失创业板,可能会错失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就国内创业板未满两个月且仅有36家上市企业的二级市场走向来看,具有明显的“三高”即高估值、高波动性和高换手率的特征,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机构资金对此一直是仅作壁上观。但如果因为眼前的“三高”就一概禁止保险资金对创业板的投资,那么,未来错失了在创业板进行投资的保险资金,也就有可能会错失国内资本市场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而不仅是错失N次的市场机会。原因在于,创业板是在国内民众风起云涌创业大潮的大背景中应运而生的,目标在于带动和促进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升级方向的优秀创业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创业板不仅会起到激活资本市场创新的作用,起到极大激励创业的作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创业板很可能会不断吸引并优化来自各方的投资资金,给能回避高风险的理性投资者带来高回报。历史数据表明,类似国内这种新兴资本市场的创业板较之成熟资本市场的创业板,获得长期超额收益率的概率更大。放眼长量,现在的创业板未必不是5年前的中小板,10年20年后的创业板同样有与主板市场并肩而立的可能。
二、保险资金有实力回避创业板企业的高风险。保险资金作为市场主流机构资金之一,在整个资本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投资应该更符合市场化原则,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为股东谋取最大的利益。对于创业板企业的高风险,有实力的保险资金完全可以通过把握企业价值、合理的个股组合和波段操作等方略来化解。如果按《草案》那样硬性规定保险资金的一分一厘都不能参与创业板投资,其前提一就是假设创业板二级市场的估值永远都是高的;前提二就是假设作为最有研究实力机构之一隅的各家保险公司也不能把握创业板的投资价值;前提三就是假设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板只会当冤大头。换言之,几乎也就等于认为创业板的任何企业都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这样的规定、假设与理解,显然没有任何历史与逻辑的依据。如果未来某些创业板企业属于优秀乃至卓越的蓝海企业,如果创业板出现类苏宁电器(20.74,0.67,3.34%)(概率比较大)乃至类微软(概率比较小,但不是没可能)的企业,保险资金就会因《草案》的规定而完全错失。更根本的,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机构资金,应该在市场中学会游泳以规避高风险来获取高收益,而不是通过不游泳来回避风险。
三、期待理性而周详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这既要考虑眼前更要考虑未来,既要考虑局部更要考虑全局,既要考虑监管的实施更要考虑市场化原则的贯彻执行。监管层应该要求保险资金坚持价值投资加谨慎理财的原则,但这些合理要求不应背弃对市场化取向原则的坚持与执行,简单的一刀切规定虽然便于执行与监管,却很可能会让优秀的保险企业完全放弃本不该放弃的高效益。
作者:黄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