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上证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昨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主要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包括三类限售股
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是2006年股改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征收办法
一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
二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