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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建筑业包工头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近日,松江法院将沈某数只股票强制抛售变现,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沈某是一名建筑行业的包工头,2006年,他将某活动营地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黄先生施工,之后黄先生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钱为2.8万元,但黄先生多次与沈某协商付款日期,都被沈某推诿拒绝。
为此,黄先生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法庭,要求沈某偿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判决黄先生胜诉,沈某需限期支付其工程款2.8万余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因沈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黄先生继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查封了沈某的一套住房,但考虑到其与家人共同居住而没有强制评估、拍卖。此外,执行法官还调查到沈某在某证券公司开了证券账户,并持有7只无限制流通股、4500份某基金,当时市值为2万余元。
于是,执行法官在去年8月25日将该证券账户冻结。看到自己持有的有价证券被法院冻结,沈某终于坐不住了,同年9月,沈某与黄先生一起来到松江法院,经执行法官协调,双方最终确定了工程款及应付利息金额共计为3.5万元。
但直到2010年1月,沈某也没有履行偿付义务,法院决定适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措施的选择中,拍卖其房产显然对其家庭影响太大,并且与3.5万元的执行标的也相差较大,而处置其股票和基金份额是最佳的选择。
经执行法官计算发现,法院冻结的沈某的股票和基金,已从当初的2万余元增值到现在的3.6万元,刚好够偿付沈某的债务。
于是,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前提下,松江法院抛售沈某的股票、赎回其基金份额,用于偿付其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