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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东华 实习生 张旖婕
晨报讯 昨天,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负责为其制作审计报告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有限公司,被股民肖女士告上法院。肖女士以上市公司遇重大事项未及时公告,并进行了虚假陈述,造成其股票损失为由,要求两名被告赔偿8677.45元。记者在一中院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股民肖女士分析了相关信息后,认为外高桥公司股票具有投资潜力,并于2004年4月10日买入了该公司的股票。2005年初,肖女士发现该股票接连大跌,事后她从证监会发布的相关通报中得知,外高桥公司原财务部经理黎明红等人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而被拘。肖认为,上市公司内部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外高桥公司没有公布此消息,给股民造成损失。因此,肖向外高桥公司及负责为其制作审计报告的普华永道公司索赔经济损失8677.45元。
在昨天的法庭上,双方先是就诉讼时效问题展开辩论。肖于去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究竟该从何时算起便成为了问题的关键。肖认为,应从2008年5月7日,即外高桥公司的公报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当天起算。而被告则一致认为应从2005年8月25日,即公司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之日算起,如此一来,肖的诉讼早已超过了2年的时效。
对于肖的索赔要求,外高桥公司认为,员工挪用公款,公司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也是受害者之一,而黎明红也已受到刑事处罚,公司不应再为肖所称的损失作出赔偿。肖则认为,员工的犯罪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并且本案是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黎明红等人并非本案所指的虚假陈述人。
记者还注意到,庭审过程中,虽然原告辩护人多次提到当事人肖女士因此而遭受投资损失,但对方律师问到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始终拿不出证据,而且被告律师多次强调肖并未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
法院将对本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