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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建锋 北京报道
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这位负责人说,12月1日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对此次新增列为禁止类的项目,目前已经存在并运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
《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对《目录》中含有“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股比要求的条目,既适用于新建项目的外资准入,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资并购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从事《目录》中鼓励类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结合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仍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他说,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增加37%;二是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五是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限制外资进入或增加股比限制;六是将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目录》;七是规范条目表述,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新型”、“先进”、“大型”、“高档”等字样,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此外,此次《目录》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中西部目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将适当放宽限制,促进产业转移有序承接,进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