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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期货法》的各项制度时,适当借鉴国际成熟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做法
《期货法》应对期货市场有特殊的制度安排
期货交易的是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决定了期货市场必须有特殊的制度安排。期货交易的对象是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而非现实存在、立即可以交付的货物。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性,是保证金交易。与现货交易相比,期货交易的这些特征,以及期货产品的价格波动性与信息敏感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具有独特的交易、结算、交割和风险控制制度。为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运行,还有一系列的市场主体准入、交易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责任、纠纷解决和救济措施等。所以,《期货法》应当对这些特殊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为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夯实法制基础。
《期货法》与普通民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期货市场是一个强调无因性和便捷性的市场,决定了《期货法》与普通民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差异。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是一个强调无因性和便捷性的市场。所谓无因性是指一个法律事实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它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所谓便捷性是指期货交易作为商事交易的一种,既要能简便,又要能迅捷。期货交易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期货法》在制度设计上与普通民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差异。例如,《期货法》应当明确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以确保交易安全。为了给特定情况下期货市场出现价格重大异常的交易撤销和价格调整留下空间,《期货法》应当对相关条件和程序作出非常明确、严格的限制。我国《期货法》应当充分尊重期货交易无因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对期货市场特殊的民商事制度作出安排。
《期货法》对境内市场调整时要兼顾境外
期货市场本质上是一个国际性的市场,决定了《期货法》要对境内市场进行调整,同时兼顾境外。期货市场只有吸引了全球投资者的参与,期货市场产生的价格才能适应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定价需求,反映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也才能被国际投资者接受。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在积极推进中。由于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所有进入市场的交易者,无论其来自境内还是境外,只要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其所遵循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规则都是一样的,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也是不需要法律作出特殊规定的。因此,《期货法》应当重点对涉外期货交易的准入问题和监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我国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及国家经济安全。
《期货法》应将场内和场外市场统一调整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建议将期货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纳入《期货法》统一调整。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管理的专业市场,这是期货市场存在的价值。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场内期货市场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差别。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场外衍生品市场大发展是期货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当大力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同时借鉴境外经验,将场内和场外市场纳入《期货法》统一调整,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子市场之一,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律,在《期货法》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把握和尊重这些特殊规律,认真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和实践的经验,适当借鉴国际成熟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做法,设计《期货法》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