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黄金天然是货币,黄金期货属于金融期货。
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黄金和美元之间的挂钩关系完全瓦解。黄金期货仍是属于商品期货,不过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很多有色金属期货,如铜、原油期货等,也有较强的金融属性,但他们仍为商品期货。
误区二: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黄金期货亏了的话,大不了“把金子搬回家”。
上海期货交易所明确规定,自然人客户持仓不允许进入交割月。如果进入交割月份,自然人客户的持仓没有按规定调整为0手,上期所将根据规定,自进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即从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到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其执行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不归自然人客户),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误区三:大户持仓可无限大。
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规定了较严格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如:在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超过8万手时,对投资者、非经纪会员及经纪会员的限仓比例分别为5%、10%和15%;交割月前第一个月,对他们的限仓限额设定分别为90手、300手和900手;交割月份,对法人投资者的限仓限额设定为30手,自然人投资者为0手,对非经纪会员设为90手,经纪会员为300手。(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