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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期货市场交割方式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实践中,出现纠纷较多,争议也较多的是实物交割,交割仓库不能在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时,交易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则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现行规定及其背景分析
我国关于期货交割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根据司法解释,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该司法解释制定于2003年,当时之所以要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交易所保证履约职能在理论上的认可,认为交易所作为“卖方的买方、买方的卖方”,其履约保证责任应当包括期货交割环节,直至买方拿到符合合约要求的货物;二是对当时交割仓库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市场信用的不信任,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现货市场信誉较差,“如没有交易所保证,没人敢做实物交割”。让交易所承担较多履约担保职能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市场主体的公信力明显增强,交割仓库的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也非当时可比。国际成熟市场准则的影响力日益加大,期货市场法制理论研究不断深入,这样的背景下,再来审视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理由,发现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重新思考。
一是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要承担的履约担保职责应当在期货交易哪个环节结束,国际上没有定论。
二是我国交割仓库的资金实力、独立承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诚信意识、管理水平大大增强。
三是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期货市场建立了一套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制度,包括监管机构对交割业务和交割仓库的监督管理、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的条件做出规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情况、缴纳风险抵押金、购买保险、年审等,假设各个环节运作良好,根据境外经验,大多数交割环节的风险是可以覆盖和化解的。
市场环境改变,需要规则随之变化。建议借《期货法》的机会,固化期货市场发展的成果,使期货市场各主体回归本位,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职责。
境外典型市场规则借鉴
在欧美成熟市场,期货交易所对交割仓库进行一定的管理,但均不对交割仓库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分配又与各自的期货市场内外部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美国,金融业历史悠久,多个细分行业同时发展,期货交割相关主体市场发育时间长,规范化程度高,风险承担意识和能力强,市场诚信体系完备,这些都是美国分配交割违约责任时考量的重要因素。美国交割仓库的管理比较严格,国家相关机构调查员会每年两次对交割仓库进行检查并向交易所递交检查报告。如果司法部、CFTC和交易所认为必要,可以随时对交割仓库进行访问和检查,交割仓库有义务配合。而且,一般情况下,交割品和交割仓库会购买保险,出现问题后,可以通过保险解决。交割品在入交割仓库前,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和信誉较高的商检机构检验合格,交易所认可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且不对检验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可见,在美国,交割仓库虽由交易所指定,但一旦交割品经检验合格入库、交割仓库签发仓单,交割仓库就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和规格负责,出现交割违约,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英国市场上,LME是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所。LME的实物交割实际上是仓单交割。仓单是一种无记名单据,代表一定数量的货物,货物存放在LME定点交割仓库中。如果买方分配到他不情愿的仓单,由于英国有非常发达的仓单市场,他可以拿自己的仓单到仓单市场与别人交换。仓单交易不受LME控制。LME并不具体操作交割仓库,其所做的就是制定指定交割仓库的条件,对注册品牌做出要求,然后向买方分配仓单。如果交割仓库不能在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仓单持有人支付符合合约要求的货物,LME不承担责任。
对我国期货立法的启示
交割违约责任分配本质上是不同交割方式下,期货交割相关主体在期货市场的法律定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对该问题的回答不仅要考虑理论上期货市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应然状态,还要考虑市场发展到某一特定阶段的实际,包括市场主体尤其是交割仓库的市场发育程度、资金实力、设备配置情况、风险承受意识和能力、诚信意识、管理水平以及市场主体培育的需要、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需要、吸引更多资金参与市场的需要等。建议《期货法》对我国期货市场多年发展的经验进行总结,并考虑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包括期货交割在内的期货市场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定位和分配,为建立一个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依存、共同壮大的期货市场夯实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