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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发展,8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以下分别简称主协议、权益类定义文件)。主协议与权益类定义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正式步入了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新时代。
主协议主要是在《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修订由证券、基金、期货行业主动发起、三个协会统一组织,修改意见均由行业提出,有效地反映了行业衍生品业务实践的迫切需求。将行业在主协议签署谈判中普遍加入的“特定交易下违约”、“不承担债务之合并”、“因合并造成的资信降低”“电话录音”等条款纳入此次修改,同时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紧贴行业需求,提高了主协议的适用性。
修订后的主协议扩大了适用范围。实践中,除证券行业外,期货行业、基金行业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也有一定的业务需求,为避免不同行业分别使用不同版本的主协议,提高场外衍生品的交易效率,此次修订将主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证券、基金、期货行业,推动三个行业适用统一的主协议。因此,本着扩大适用的原则,在充分征求证券、基金、期货三个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权益类定义文件是主协议的重要配套文件,是对交易有效约定中所使用的权益类衍生品交易术语进行界定的文件,其发布目的在于降低交易双方由于对专业术语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或法律风险,节省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过程中协商与谈判的时间,提高协议签订效率,最终达到降低交易双方交易成本的效果。
北京高华证券副总裁姚嘉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个协会主导下完成的主协议与权益类定义文件,缩小了分歧,强化了行业衍生品交易的法律标准,这对市场发展有莫大的贡献。在此框架下,拥有较强交易与风险处理能力的券商能够降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的开发成本和可能发生的争议。随着场内外衍生品业务的推动,券商进一步地开展了多套业务模式,更大程度上鼓励了行业向差异化和自我优化培养核心竞争力的方向发展。它对多元和多层次市场的发展与提升整体资本市场服务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主协议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基金及期货市场在衍生品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可以在主协议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种类的衍生品交易特点与业务需求,开展场外权益类、基金类及商品类衍生品交易的业务创新。”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昕向记者表示,这将大大减少当事方在文本准备与谈判方面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