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层结算体系下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为其他会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在分层结算体系下,整个期货市场形成一条信用链条。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由于整个市场的信用关系,而承担连带风险责任,其连带责任的风险点又可以细分为,一是非结算会员违约,特别结算会员为下一级会员也就是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所承担的资金担保责任;二是结算会员违约,特别结算会员为同一层级的其他特别结算会员或其他结算会员所承担的资金连带担保责任。
1.非结算会员违约,特别结算会员为下一级会员也就是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所承担的资金担保责任。金融期货特别结算业务与银行传统结算业务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结算会员对其(非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二十七条)。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都是其下属会员的客户交易持仓,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在履行传统结算职责时还必须对其下属交易会员的交易或持仓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责任的范围以银行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备付金为限。而银行传统的结算业务是不存在这种担保责任的。
特别结算会员为非结算会员提供代-理结算服务,这些非结算会员包括作为交易会员的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这些代-理结算的会员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道德风险,未能管理好自有资金或投资者的持仓部位和头寸,导致其自营账户或者经纪账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而代-理结算客户自身资本金不足或不能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需要特别结算会员垫付结算准备金、结算备付金或结算担保金完成结算的风险。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导致特别结算会员下面某个非结算会员出现大面积爆仓而破产,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必须为该会员的持仓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结算会员违约,特别结算会员为同一层级的其他结算会员或其他特别结算会员所承担的资金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金所实行会员结算担保金联保制度,是交易所通过向结算会员收缴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普遍采用的风险防范制度,成为金融期货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结算会员出现违约,即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时,交易所便会依照规定的顺序动用违约结算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结算备付金及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其他财务安全措施等给予赔偿。如果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作为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需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备付金承担有限联保责任。(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