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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记者 董禹含)昨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规定,期货公司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的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据了解,《办法》降低了期货公司的准入门槛,扩大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优化股东条件。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样既有利于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投资期货行业,也为期货公司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
《办法》还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要求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 万元。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在完善监管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明确禁止公司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取消了期货公司需将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报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的规定。
此外,《办法》还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增了对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未对账户资金、持仓进行验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罚则,补充了期货公司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以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并进一步强化了期货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股东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