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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就《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下称《指引》)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透露,《办法》是落实“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有关意见,加强对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而《指引》的发布则为商品期货ETF的顺利推出奠定基础,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创新发展。商品期货ETF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是比较成熟的品种。
从证监会的表态可以看出,《指引》和《办法》的出台都是为中国期货业对外开放,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我认为最有可能成为首只商品期货ETF标的的就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商品指数基金的推出很有必要,但目前能做ETF的单个期货品种还很少,现在最具条件的标的就是有色金属指数[0.20%]。
期货“国民待遇”之路
证监会在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起草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的内容共涉及条款80 余条,总条款由97 条改为100 条。
而其中的内容之一就是“扩大对外开放,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规则,并为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预留空间”。
很早之前就有业内人士称,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相比,期货业对外资进入规定最为谨慎。
2007年11月,发改委与商务部曾在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将外资入股期货公司的规定由之前的“禁止投资”改成“限制投资”,在政策层面对外资入股期货公司不再作明确限制。但2008年,监管层暂停了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的审批工作。
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终于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可以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并对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而这次的《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及合规条件,并对关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今后引进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预留空间。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有内容提出“对合资公司的日常监管等方面没有特别限制,基本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ETF打破交易所界限
商品期货ETF即将推出,这对期货业无疑是重大利好。
在《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层对商品期货ETF这一新鲜事物也做出了四条规定:一是持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二是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三是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投资范围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交割业务。
对于“90%”和“110%”的规定,证监会表示是为了保持商品期货ETF 风格清晰、稳定。而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交割业务,也是为了与实物商品相区别。
“对于商品期货ETF,我还有两个建议。第一个是建议在股市推出一个产业ETF基金,比如煤炭、电力、动力煤等,用来对冲风险,未来商品期货ETF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场外交易。第二个是打破交易所之间的界限,比如煤、焦、钢就分属三个期货交易所,若未来相同产业链能打包一起做ETF的标的,就可以促进更多的品种共同活跃,极大化解产能过剩的危机,交易所间也可以实现合作共赢。”胡俞越对记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