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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8月29日讯记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今日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取代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新增“监督”两字,充分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新思想。
新规的一大亮点是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材料,而且大大降低准入门槛,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样,既有利于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投资期货行业,也为期货行公司做大做强、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目前,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均有上市公司,惟期货公司未曾上市,制约了期货业的发展。事项,简化审批材料
就股东资质来说,新规还优化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据介绍,旧规规定的部分股东资格条件已不适应期货行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型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的进入。为此,新规拟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取消期货公司股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
因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为此新规增加了个人股东的资格条件,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要求期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新规第二大亮点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创新业务和牌照管理预留空间。为适应资本市场混业趋势和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现状,新规拟对业务范围等条款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划分为三个层次: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直接从事该业务;需取得相应资格的业务,包括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需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新规允许期货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扩大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参与范围,为期货公司通过中间介绍方式参与个股期权经纪业务明确了法规依据。同时,也为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新规在附则中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在满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ETF 期权等创新业务的同时,也为未来的牌照管理预留空间。
除此之外,新规为适应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需要,调整完善业务规则,推动期货行业双向开放,为“引进来”和 “走出去”战略提供制度供给,提升期货行业竞争力,同时,以证监会转变职能的“两维护、一促进”为目标,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原标题: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降低准入门槛自然人可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