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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移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结算会员更换替其结算的结算会员;另一种是当会员账户出现风险或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时,中金所将该会员受托投资者转移给另一家会员。移仓内容仅包括所移账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保证金。
第一种情况的移仓:申请变更的一方需要于代-理结算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将《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递交给对方及中金所。中金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中金所批准后,将与会员约定日期为其变更委托结算关系。变更完成后中金所提供移转的投资者持仓清单由非结算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确认。会员应核对移转的投资者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二种情况的移仓:当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因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退出的,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经中金所批准可对其经纪业务实施移仓。申请移仓的会员可以指定移仓接收方。会员未指定接收方的,由中金所指定某一会员作为移入方。中金所与会员约定某交易日为双方办理移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