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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消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引入了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并修改了强行平仓规则。修订后的《结算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0月27日结算时起正式实施。届时,中金所将正式实行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的一项基础性风险控制制度,为确保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起步和安全运行,中金所一直按照买、卖双向持仓的金额收取交易保证金。随着金融期货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以及促进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中金所在借鉴境内商品期货市场有关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决定正式推出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并对《结算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修订后的《结算细则》对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一期货品种的双向持仓,交易所可只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保证金;二是对于实物交割合约,在交割月份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交易所仍按照买卖双向持仓金额收取交易保证金从而防范实物交割风险。
为配套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的推出,中金所同时对原有《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涉及结算会员资金不足时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的情形,主要修订内容为客户选取和强行平仓计算的方式。修订后的强行平仓规则按会员所有客户交易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强行平仓,并且对客户持仓按照先单向大边持仓、后双边持仓的顺序实施。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准备情况来看,经过交易所、会员以及软件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目前交易所端和会员端的相关业务和系统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就绪,可以确保该项制度的平稳运行。下一步,中金所将进一步加快保证金制度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升市场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