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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盾安环境: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4年10月)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4/10/21 13:06:0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有效规
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行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
料期货,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
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
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
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裁或子公司总
经理、营销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期货操作相关人员。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
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
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
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
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
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控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不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达到人
民币 10,000 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子公司或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
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
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
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五条 子公司或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
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
并下达指令,由期货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
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期货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
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
立,并由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
纪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
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
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
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
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内控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
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
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
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
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
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
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
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九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
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
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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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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