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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出炉 准入门槛降低外资可参股
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市场意见,证监会对《办法》主要做了五方面的修改,包括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主要包括九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贯彻监管转型精神。《办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下放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需审批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部分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
二是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优化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
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四是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明确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方面要求,并对期货公司业务部门及岗位设置要求作出调整。
五是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加强了对于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并丰富相关监管手段,强化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制度以及交易风险控制要求。
六是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办法》调整了期货公司股东的告知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对股东的报告要求,明确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范围。
七是完善期货公司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办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如放宽对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为原油期货市场引入境外客户扫清制度障碍。
九是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相关规定。《办法》落实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有关承诺,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明确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
邓舸介绍,《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截至9月28日,证监会共收到12条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有关意见,体现了功能监管及适度监管的理念,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邓舸同时介绍,根据市场意见,证监会对《办法》主要作了五方面的修改:一是从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角度考虑,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
二是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保持统一,将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是鉴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统一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办法》中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以与该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是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
五是鉴于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监管实际或是在《办法》中已有新的规定,我们对其予以废止,并将其中需做保留的部分在《办法》做了规定。如《办法》已对外资参股期货公司作出统一规定,证监会废止了《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外,邓舸表示,对于个别要求放松监管的建议,为避免监管套利所以本次修改没有吸收。还有的意见因为超出上位法的规定,证监会也没有吸收采纳。
专家称,建立原油期货市场,首先获利的就是国内原油生产、加工企业
我国推出原油期货的脚步越来越近。10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证监会一直在会同相关部委和单位积极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有序进行。
他同时表示,证监会将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扎实做好原油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快推出原油期货。
日前,有消息称,“孕胎”多年的原油期货上市工作开始进入冲刺阶段。届时,多年来我国成品油价被“挟持”局面及部分大宗商品被动涨跌或将得以缓解。
此前,证监会明确表示“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工作正有序推进,争取年内推出。”
“我国是全球第一大原油净进口国,对原油期货的依赖度近60%,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国际原油期货市场上没有定价权,甚至没有基本的话语权,因此我国进口原油屡吃闷亏,这是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期货业人士表示,同时,随着我国石油供求和价格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承受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此背景下,推出中国自己的原油期货市场势在必行。”上述期货业人士说。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常清认为,建立原油期货市场,首先获利的就是国内原油生产、加工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现在都是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不能去预测市场,没法管理风险。有了我国的原油期货,原油相关企业都会参与进来,由被动转为主动,感知市场上的价格风险,提高竞争力。
他同时认为,国内企业可以通过原油期货交易进行避险,在原油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锁定生产经营成本或预期利润,增强抵御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
综合各方的表态来看,我国推出原油期货只差临门一脚。
今年3月25日,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在中国(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案例发布会上表示: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中作用首屈一指的原油期货,其相关产品开发也已基本完成,有望年内在自贸区率先推出。
4月3日举行的2014年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推进小组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称,今年上海将以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为重点,拟推73项重点工作。上海期货交易所已在自贸区设立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预计在年内推出。
9月26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郑杨再次就原油期货的推出问题表态:,上海能源(行情,问诊)交易中心正积极准备原油期货,现在还在积极争取当中,原油期货上市大约会在冬季。
与此同时,上期所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工作衔枚疾进,并且脚步越来越快:7月末,在总结分析现货进口原油装卸、检验计量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由上期所出资设立)制定了符合国际通行惯例、高效、安全、便利的原油期货交割、检验细则,原油期货交割检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10月初,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与新加坡星展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建立高效、公正、安全的国际能源期货交易平台,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期货市场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10月20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与迪拜商品交易所(DME)在迪拜签署了旨在加强合作、促进原油期货发展的谅解备忘录。
有期货业人士称,从上述一系列表态来看,原油期货的推出看来只差临门一脚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月31日表示,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推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和解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
邓舸表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是基本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支撑,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配套,以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立法工作制度,先后出台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
据邓舸介绍,截至今年10月底,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总数已达586件。自2008年以来,所有规章项目内容都公开征求了意见,形成了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分五批合计清理、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8件。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着力做好四项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工作,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基础法律法规;二是认真落实《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规划意见》,做好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推动构建8个子体系组成的资本市场法律实施规范体系;三是努力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重视研究立法工作,在改革思路形成后,及时考虑如何归纳法律关系,如何安排权利义务,如何设计监管措施,如何落实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调研、座谈、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提升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加大内部立法审查工作力度;四是及时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执行效果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王建宙在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上表示,2014年见证了协会从初创期到成长期的过渡,协会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八字方针,开展了六个方面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国家智库、监管智囊”战略,努力打造会员诉求反映的直通车;二是从自律引导的角度出发,积极构建上市公司自律规范体系,促进会员规范发展;三是从会员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搭建服务平台,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发挥身份优势,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监管支持;五是加大上市公司宣传,提升上市公司社会形象;六是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月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行政和解制度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下一步,证监会将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推动完善基础法律法规,做好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证监会已关注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安排上市公司按分情况的原则执行。
邓舸表示,行政和解制度是一种兼顾对违法违规者经济制裁和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的执法方式。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提出要“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为了贯彻这一文件精神,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
邓舸表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工作,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基础法律法规。二是认真落实《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规划意见》,做好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推动构建8个子体系组成的资本市场法律实施规范体系。三是努力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重视研究立法工作,在改革思路形成后,及时考虑如何归纳法律关系,如何安排权利义务,如何设计监管措施,如何落实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调研、座谈、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提升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加大内部立法审查工作力度。四是及时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执行效果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邓舸表示,证监会已于7月11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过渡期方案进行了具体说明,新《重组办法》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上述《重组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证监会已关注,安排按以下原则执行: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已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该类公司适用原《重组办法》。若公司拟适用新规的,应当终止原重组事项,择机按新《重组办法》启动重组。
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新《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如选择按新《重组办法》调整重组方案的,可选择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同时,可相应调整交易价格,并召开董事会对新重组方案作出表决。上述选择新《重组办法》的公司,应于11月23日之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重组方案。11月23日之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执行新《重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