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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期货公司新规落地 监管再松绑

1楼
二懵 发表于:2014/11/1 9:56:00
面对整体行业规模较小、收益率较低、行业集中度较低等问题,期货行业的监管者不断放松监管,希望能够通过降低门槛,扩充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引进境外投资者等等措施提振行业

  

10月31日,证监会宣布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2007年4月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到2014年8月2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到《办法》宣布施行,酝酿七年多的期货公司监管规则正式落地。

  《办法》包括简政放权、降低门槛、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相关要求等九方面内容,涉及监管制度、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配合境外交易者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及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等。

  修订必要性

  《办法》的出台历经七年。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期货行业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大幅精简。2012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启动修订,2013年8月,草案首次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2013年,修改稿第二次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会议认为已经较为成熟,但需进一步完善。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以及扩大资本市场开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8月,修订稿第三次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会议原则同意。2014年8月29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表示“正式颁布实施将在10月的某一天”。

  一位证监会监管人士表示,《办法》起草的现实必要性一是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贯彻证监会监管转型的精神,落实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有关意见;二是适应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的现状,加强对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促进期货行业对内对外开放,为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和期货行业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利条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28日,证监会共收到12条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有关意见,体现了功能监管及适度监管的理念,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同时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对此证监会对《办法》主要做了一些修改,如删除了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扩大期货公司可场所范围等。

  上述证监会监管人士指出,近年来,中国期货行业发展迅速,但是行业集中度相对较低,期货行业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相比上存在较大差距。

  “拿中外期货市场来比较的话,2012年中国商品期货的成交量占全球商品市场成交量的38%,美国商品期货的成交量占全球商品市场的25%。以成交金额相比,美国商品市场是中国商品市场的2.7倍。2012年中国商品期货成交金额是GDP的3.4倍,美国商品期货成交金额是GDP的56倍。”上述人士称。

  该人士表示,2012年末,中国期货市场持仓金额占GDP的0.7%,美国持仓金额占GDP的80%,截至2012年末,中国持仓实物2081万吨,美国持仓实物6.4万吨,如果算是场外市场,差距会更大。此外,美国的场外市场也较为发达,中国场外市场主要以银行间市场利率、汇率交易为主,机构间市场的建设刚刚起步。

  降门槛、增范围、快开放

  该监管人士指出,和修改前相比,《办法》比较突出的,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优化股东条件。《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既有利于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投资期货行业,也为期货公司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降低了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部分股东资格条件已不适应期货行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的进入。为此,《办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对期货公司股东持续经营时间,以及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此外,还删除了全资股东的特别要求。”该人士称。

  第二,《办法》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创新业务和牌照管理预留空间。该人士表示,《办法》将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商品期货经济业务,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直接从事该业务;第二层次为需取得相应资格的业务,包括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层次为资产管理业务,直接依法等级备案即可,该业务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层次为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通过“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的表述,为进一步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办法》允许期货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扩大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参与范围,为期货公司通过中间介绍方式参与个股期权经纪业务明确了法规依据。

  10月29日,证监会在官方微博上就“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相关问题回答了投资者的提问时表示,当前,中国期货公司主要还是以经纪业务为主,其基本功能为交易结算与风险控制。但实体经济不仅需要通道服务,更需要专业化、个性化的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服务,特别是实体企业更需要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定价、风险控制、仓储管理等各个环节。因此,期货经营机构的基本功能亟需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发展情况,应该充分发挥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管理和资产定价的基础功能,建立健全包括期货经纪、投资咨询、中间介绍、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在内的衍生品服务体系。

  《办法》还为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办法》附则中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在满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ETF期权等创新业务的同时,也为未来的牌照管理预留空间。

  第三,为扩大对外开放,《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规则,并为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预留空间。上述监管层人士表示,《办法》明确外资可以参股期货公司,除规定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期货业对外开放承诺,以及将境外股东的准入条件限制为为金融机构外,对合资公司的日常监管等方面没有特别限制,基本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该人士还指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以及合规条件。“考虑到中国建设原油期货市场拟引入境外投资者,《办法》已对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办法》对关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今后引进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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