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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吴琳琳)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市场意见,证监会对《办法》做了修改,其中,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
《办法》自8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截至9月28日,证监会共收到12条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意见,对《办法》主要多方面修改,除了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之外,《办法》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
《办法》未采纳涉及上市期货公司股权变更、取消部分期货公司行政许可项目等方面意见。未采纳原因如下:一是对于个别要求放松监管的建议,我们基于监管需要,为避免实践中发生监管套利,因而未予吸收;二是部分建议由于在其他办法已有规定或是超出上位法的授权范围,我们未予吸收。
最终发布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下放的作出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需审批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部分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期货公司股东条件,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优化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
此外,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