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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有关事项,明确了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等六个方面的要求。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水平,支持QFII、RQFII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借贷业务,对冲做市业务持仓风险。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
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质押式回购等创新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出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在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方面,通知提出,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挂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无须向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备案。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募集资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私募债、可转债等产品,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水平。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证券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的股东,参照适用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股东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