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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债作为国债期货保证金试点下月启动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4/12/27 18:12:00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证券构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股转系统业务的有关事项。其中,证监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
   在推荐挂牌与持续督导服务工作方面,通知要求券商提升服务能力,拓宽服务广度,创新收费方式。同时要求扩大推荐队伍,除了证券公司外,证监会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在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
   监管层的要求,同时也为券商创新提供了更大空间。根据通知,已取得股转系统推荐业务备案的证券公司,可由其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券商的收费方式,可以探索股权支付、期权支付等新型收费模式。
   与此同时,通知也要求扩大做市队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在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为控制做市风险,通知强调,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借贷业务,对冲做市业务持仓风险。
   为壮大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队伍,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质押式回购等创新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出投资于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此外,为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通知指出,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挂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无须向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通知还指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按20%比例扣减净资本,并纳入权益类证券投资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开展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的,持有做市股票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不超过5%时,按15%比例扣减净资本;持有做市股票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超过5%时,按40%比例扣减净资本;同时按权益类证券投资的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此举旨在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业务开展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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