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台资金融机构担任大陆QDII投资顾问门槛这一问题,大陆方面将在有利于促进大陆基金业提升全球投资管理能力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QDII门槛设置问题。
关于ECFA早收承诺的落实这一问题,大陆方面采取的举措包括:一是落实简化台湾证券从业人员在大陆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双方同意,将由两岸有关协会共同商议提出落实的具体方案。二是尽快将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列入大陆允许QDII投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所名单。大陆将加快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尽早对外公布。
此外,双方还就两岸交易所合作股价指数授权,发展期货商品上市问题交换了意见。
台湾方面表示,对于大陆方面关注的问题,他们已做好相关规定的修订准备,待《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生效后公布实施。
具体看,包括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代表处须具备2年以上海外证券期货经验,且包括港澳地区;循序放宽针对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相关限制;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台湾地区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限制。
两岸第二次监管合作会议的顺利举行,对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管机构保持持续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借鉴彼此发展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市场合作的不断扩大与深化,将有利于两岸资本市场的互惠与共赢,长远将有利于两岸经济金融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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