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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特别关注:期货居间人日趋活跃市场人士为有效管理支招

1楼
二丫头 发表于:2008/2/22 14:24:00
        在品种扩容、客户数量增加的背景下,风险管理、手续费竞争、居间人管理成为2008年期货经营机构管理者最为关心的内容。“证券公司作为IB已经有了管理办法,但是居间人谁来管、怎么管,也应该逐步明确。”一家期货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经纪业务,这是高风险、专业性很强的业务,理财业务期货公司没有办法做,而居间人会来做这些业务,特别是黄金期货、股指期货上市以后,肯定会出现大量的以期货业务为主的私募基金。”期货公司老总在2007年底的这些担心一点也不为过,在公众投资意识觉醒的年代,期货市场规模的空前扩大,也为期货居间业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从介绍客户、服务咨询业务到资金管理,居间人和居间机构的规模也会空前扩大。
  而这些在期货经营机构和客户之间活跃的居间人群,由于缺乏法律地位和统一的监管制度,未来还会引发不少问题。据了解,监管部门已经着手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进行调研。那么,期货居间人的现状如何?居间人目前的生存状态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会带来哪些影响?应该如何进行监管以及市场对此有哪些建议?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游离于监管之外 市场行为有待规范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我国期货市场起步阶段,由于外盘交易而引进的期货经纪人制度在普及期货知识、开发客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某些行为的不规范,与期货公司、客户之间出现了不少纠纷和诉讼。“现在一些自然人居间人也称作客户经理、投资顾问、投资助理、期货工作室等,机构居间人大多以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形式出现。”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全国期货居间人大约在1.5万到2万人,居间人的返佣比例因地区不同差别较大,在20%-50%不等。
  “期货居间人的存在有效地缓解了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缩短了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相互选择的时间成本,同时期货经纪人的专业化服务也为期货市场带来了更多参与者。”一位市场人士对居间人的积极作用这样评价。在实际操作中,居间人对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起到很大作用,期货公司营业部在开发市场时更多地依赖居间人。然而居间人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居间人拿走了期货经纪行业的大部分利润。”这是期货市场低迷时期货经营机构抱怨最多的,有些居间人一方面误导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另一方面越权代-理损害期货公司利益的业务,但因其法律地位的缺失,实际上期货公司承担了法律后果,为居间人和客户的纠纷买了单,一些期货公司为了避免诉讼,甚至取消了居间人,“宁可成交量下降,也不愿再引起法律纠纷。”一家期货公司的老总说。
  除此之外,居间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还表现为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故意不签交易结算单、透支交易,以及以虚假账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在期货公司之间循环提价,客观上推动了手续费恶性竞争;利用居间身份设立非法网点,以期货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等等。“专业素质较低,缺乏职业道德约束,受期货经营机构制约程度较低,管理起来难度较大。”一位业内人士总结说。
  市场有益尝试为统一管理开启思路
  “未来居间人的规模会达到10万人左右,居间人的管理将影响到期货公司的发展、未来市场的架构和机构投资者的结构。”市场人士的判断并非危言耸听。一方面期货市场不断扩容,相应地,投资者数量急剧扩大,客户的服务需求急增;另一方面,金融期货的推出改变了传统的期货公司结构,从最初的“大经纪人”模式过渡到现代金融企业,期货公司管理也日趋科学合理,居间人的管理自然更显急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公司与居间人是合作关系,期货公司主要依靠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来进行管理。地方自律组织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居间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大部分通过自律公约对当地的手续费恶性竞争进行规范,2003年深圳期货同业协会出台了首部对期货交易居间人实施自律管理的规则和配套办法,山东、山西等地方自律组织也相继组织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签订自律公约,其中涉及到手续费最低标准和居间人返佣最高标准。
  机构居间人方面,南华期货的尝试引起了业界的注意,2004年成立的南华企业咨询公司将合格的居间人吸收为员工并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南华期货负责业务方面的考核。让居间人成为员工,使他们产生归属感,而乐于接受公司相应的管理与约束,从三年的实践看,南华企业咨询公司不但没有出现损害公司或客户利益的事件,而且培养出了一批业务骨干。“相对于分散的个体居间人,这样的机构居间人监管起来更加便利,但居间人公司的成立增加了市场的层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期货市场的运行成本,应当先充分论证再进行试点。”一位业内人士这样建议。
  居间人管理途径探讨
  “居间人是不是可以引进一些制度,比如年检制度,对居间人进行年检,以及备案制度,和公司居间人签署协议以后,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公司资质进行公示等等。建议尽快制订《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应该纳入到从业人员的管理范畴。根据一般理解,期货从业人员是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居间人就是期货业务人员,现在《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有一个规定,所谓从业人员指的是期货公司中从事研发、客户开发、客户服务等的人员。居间人做客户开发,如果纳入到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以后,期货公司就可以聘他们为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
  “国外的IB管理办法可以参照,比如保险公司的经纪人,实际上就是把客户介绍给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签订有关协议,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这样,把他纳入到一个规范性的管理当中。”
  “应当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划分管理,比如单纯的居间业务、期货基金业务、境外期货业务。”
  关于自然居间人和机构居间人的管理,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许多不同的建议,综合起来看,对自然人居间人管理的看法更为统一:首先,不管是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还是期货公司,要加大管理责任;其次,自然人居间人从资格认定、注册、备案到年检要逐步规范;第三,在居间人行为规范方面自律组织应发挥更大作用。机构居间人在目前市场中存在的形式包括介绍商、期货公司控股的居间人机构和其他形式的居间人机构,对于机构居间人的管理,“应当以介绍业务为主,达到一定的条件后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新的业务。”这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看法,“但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机构,相应的惩罚措施要严厉,居间人要为其违规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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