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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境外交易者及经纪机构可参与境内特定期货品种交易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6/27 10:26:00

原油期货为首个特定品种,后续将循序渐进地推进期货品种国际化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枫林

  今年8月开始,我国期货市场特定品种将面向境外交易者及经纪机构敞开大门。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将自8月1日起施行。同时,证监会确定原油期货为首个我国境内特定品种。

  《办法》共35条,具体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二是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三是规范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结算、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四是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自2014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办法》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84条,证监会经统筹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正式发布的《办法》为境内期货交易场所制定相应业务规则,以及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了法规依据。

  根据《办法》,境外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选择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也可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则可根据情况,可选择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也可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办法》也明确,境外经纪机构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跨境监管协作是资本市场国际化同时的必要保障,证监会期货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授权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办法》据此在操作层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推动证监会与相关国家(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深化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已与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其他成员对此问题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并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签署了双边或多边监管协作备忘录。根据《办法》规定,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应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这与跨境监管协作实现了有效衔接。

  另外,《办法》还明确,证监会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针对客户的相关监管条款,《办法》中也明确同样适用境外交易者。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多种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部分大宗商品对外依存度高。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服务,有必要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以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定价能力。

  据悉,在保证原油期货顺利上市交易的基础上,证监会后续还将循序渐进地推进期货品种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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