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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昨日晚间公布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抑制过度投机交易,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
一是在不增加市场整体交易成本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市场收费结构。自2015年8月3日起,将股指期货手续费调整为包括交易手续费和申报费两部分,其中,将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标准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根据客户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申报数量收取申报费,每笔申报费一元。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申报量向客户收取。申报是指买入、卖出及撤销委托。
二是严格市场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加强市场监管。自2015年8月3日起,对从事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的客户,单个合约每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每日自成交行为超过5次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中金所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采取电话提醒、发送监查问询函、警示函、现场调查、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防范过度投机的非理性交易,加大对包括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规避监管等各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交易手续费由万分之零点二五降至万分之零点二三,申报费为新增加的费用”,据某期货公司人士透露,调整股指期货的手续费旨在抑制程序化交易的不合理行为,避免频繁撤单影响系统稳定性。
“买入或卖出的撤单也要收取申报费,意在提醒高频交易谨慎挂单”,东证期货高级顾问方世圣表示。
同时,对从事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的客户,单个合约每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每日自成交行为超过5次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业内人士透露,自成交主要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的自买自卖。
“通常出现在程序化高频交易中,下单既有买单又有卖单,如果买单没有和其他人成交,可能会和自己的卖单成交,或者与关联账户成交”,方世圣表示,中金所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是针对高频交易账户,或将抑制成交量,降低期指市场流动性。
此外,中金所修订并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并自2015年8月3日起实施。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200 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