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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期货公司代销业务将实施备案制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8/29 12:55:00

 为了支持期货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昨日起草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业内人士表示,依照“放松监管”的宗旨,监管层对期货公司业务发展又有了进一步推动。

  据了解,中期协要求期货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施备案制,同时也对代销公司有相关要求,具体包括备案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以及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期协相关人士表示,此前的创新业务为期货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了政策基础,而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则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满足客户一站式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需求,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是拓展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提升期货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支持期货公司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三是明确期货公司开展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内容上来看,《规则》共计二十八条,主要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期货公司业务风险为出发点,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重强调了期货公司的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及自律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基本概况明确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定义、范围及自律监管部门;明确了期货公司对委托人及金融产品进行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期货公司落实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及禁止行为;规定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中所涉资料保存、人员管理、客户回访、客户投诉等相关事项;明确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报备要求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还应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客户认购金融产品的资金及与产品发行人进行资金划转。该账户独立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自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

  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公司代销业务实施备案制管理,是监管层依照“放松监管”的宗旨,对创新业务的又一大推动。短期来看,这项业务对公司的直接收益不会产生较明显作用,毕竟期货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营销能力相比还有待提高,但后期可能会成为期货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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