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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引导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这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市场人士对监管对象的困惑,一些机构投资者将加强与监管层的沟通,主动调整交易策略,适应监管需要。
针对“程序化交易”这一新事物,监管部门并非一刀切地“一禁了之”,而是根据中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发挥程序化交易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等有利的一面,防范或限制其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等不利的一面。
征求意见稿拟建立交易申报核查制度,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加强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建立指令审核制度;授权交易所可以实施差异化收费;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同时,加强程序化交易监察执法。
业内人士称,金融创新伴随着风险,程序化交易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完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有重要意义,不能简单地禁止,而应疏堵结合地引导、规范。例如,美国1987年股灾由程序化交易引发,但美国并未因此禁止这一创新型交易模式。美国证监会随后引入熔断机制,以消除程序化交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序化交易继续发展,目前仍是美国资本市场重要的交易模式之一。
可以预见,征求意见稿将引发业内热议,正式发布后将促使程序化交易趋利避害,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将在“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监管思路下进一步强化。
防范潜在风险
在我国,2005年首批ETF上市后,由于套利交易的需要,程序化交易首次出现。在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后,量化Alpha策略和期货日内交易策略越来越多,程序化交易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近期股市异常波动中,一些机构、个人利用程序化交易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价格,加剧了市场波动。7月31日,证监会表示,对24个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8月26日,中金所表示,对164名投资者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包括152名单日开仓量超过600手、13名日内撤单次数达到400次、1名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的行为。中金所自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期指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链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程序化交易具有助涨助跌的“双刃剑”效应,在股市波动期间会放大负面效应。程序化交易的风险包括:交易模型或策略存在的潜在风险,在市场行情巨幅变化与市场异常冲击下的潜在风险,系统故障、软件漏洞及风险控制缺失的潜在风险,国内股票市场机制缺陷引起的潜在风险,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大且受限于资金与技术的潜在风险,程序化交易系统缺乏具公信力安全认证的潜在风险。
上述人士认为,程序化交易并不适合所有的市场行情。行情巨幅变化时,可能不适合采用程序化交易策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程序化交易可能遭遇死循环,导致部分程序连续触发从而引发市场异常波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我国资本市场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发展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在市场流动性已经较为充足、换手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提高流动性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现阶段需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