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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新规带来四大突破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2/12 10:39:00

作者:田雪彦 王霞

期货是世界上最具标准化、流通性最强的商品套期保值工具之一。然而,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套期会计的种种较为严苛的条件和门槛,企业的商品期货套期风险管理活动往往不能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由此引发投资者乃至监管者的顾虑,甚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的活动。

为了拓宽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大门,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最新进展,适时出台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这使得中国企业有机会在既有的套期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现行套期会计准则”)之外提前选择运用更贴合其风险管理活动的会计处理标准。

2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2/12 10:40:00

突破一:更务实——聚焦“企业风险管理”

由于套期会计规则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项例外,通过改变其他准则制定的游戏规则来减缓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波动对利润表的影响,因此有人为了运用套期会计而“为赋新词强说愁”,认为只要指定了套期关系,便可将损益的波动消弭于无形之中。然而,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并非会计的产物,会计语言只能忠实地记载历史交易,例如,只有当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运用特定的商品期货合约对商品的价格风险进行管理时,企业才可以考虑运用套期会计,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否则逾越企业风险管理目标而仅出于会计目的进行的指定和处理会令财务报表扭曲和失真。类似的,当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发生变化时,已运用的套期会计便不能随意终止。


3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2/12 10:40:00

突破二:更广泛———拓宽“被套期项目范围”

企业管理商品的价格风险时,现行套期会计准则只能针对商品整体价格风险运用套期会计。但实务中却各有千秋。

如企业采购的铜线根据铜基准价格加上加工费定价时,通常利用铜期货管理铜基准价格的波动风险;当企业通过分析认为航空煤油依据其主要原材料,即原油的基准价格定价时,通常也会使用原油期货对冲所采购的航空煤油中原油成分的价格波动风险,这便是“成分套期法”。

企业对库存石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石油价格风险进行管理时,便不会将套期关系锁定在具体石油库存上,而是在整体库存中抽象出名义上的100桶石油进行套期,这便是“层级套期法”。

企业对一组风险类似的项目进行集中管理时,如贸易公司对于橡胶存货以及橡胶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波动风险,可以按照存货和采购合同形成的风险总敞口进行管理,而非拘泥于其中的具体项目,这便是“总敞口套期法”。

企业对一组风险互相抵销的项目集中管理时,出于成本效益目的,往往基于风险净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如贸易公司仅对商品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形成的风险净敞口套期保值,以锁定贸易利润,而非分别管理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形成的风险总敞口,这便是“净敞口套期法”。

因此,当企业对上述各种敞口进行风险管理时,暂定规定允许将其指定为套期关系中的被套期项目。

拓宽的“被套期项目”能在更大程度上贴合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然而这也将给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于上例中的航空煤油,如果其采购合同未明确定价与原油价格挂钩,那么如何识别其中的原油价格风险成分?识别时需要考虑哪些要素?视风险和市场而异,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答案。


4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2/12 10:40:00

突破三:更人性———改善“有效性测试”

有效风险管理是每个企业的目标,在现行套期会计准则之下,只有“高度有效”的套期关系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标准,即套期关系不仅需要预期高度有效,同时实际抵销程度也需要在“80%-125%”之间。因此,当存在有效性的明确界限时,即便上述部分拓宽的被套期项目(例如风险成分)有助于提高套期有效性,但当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条款并不能完全吻合时,仍然会套期无效成分。由于套期无效成分来源于多项市场或非市场因素,往往难以预测和控制,套期会计能否延续似乎只能听天由命。

而在暂行规定之下,企业既不需要考虑80%-125%的生死线,也不需要担忧既成事实的回顾测试,而更注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简而言之,就是更注重“预期有效性”。

暂行规定较现行套期会计准则的要求看似门槛大为降低,但事实并不尽然,如何确定经济关系,是更为严苛还是存在判断空间?这需要在实务中进一步摸索和探讨。


5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2/12 10:40:00

突破四:更灵活———增加“再平衡机制”

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企业进行风险管理通常需要审时度势,当市场的变化使得经济关系中蕴含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在数量上的比率(即“套期比率”)发生变化时,如若听之任之,将产生不必要的套期无效成分。当然,这也不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因此,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通过改变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数量重新达到风险平衡,并将上述重新平衡的过程和结果反映在套期关系的会计处理中。

那么企业需要全面“废旧立新”吗?在现有会计准则体系下,答案是肯定的,即终止原套期关系,再将更新后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指定在新的套期关系中。这种全面的“撤销与再指定”并非没有代价,有时会带来新的套期无效因素,自然会影响套期有效性。

暂行规定采取了“既往不咎”的策略,即仅针对发生的改变在既有套期关系中增加指定或部分撤销,而未受影响的套期关系延续既往会计处理。这种“再平衡机制”更忠实地将企业风险管理的改变反映到财报中。并非所有抵销程度的变动均能通过套期比率的调整得以弥补,如当抵销程度围绕套期比率上下波动,但套期关系未发生趋势性改变时,人为调整套期比率不能减少未来的套期无效因素,无需再平衡。因此判断套期比率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都要审慎的分析。

无论运用套期会计与否,企业风险管理总是存在的。更合理的会计准则可以让企业恰当地在财报中反映风险管理活动,也将促进企业更多运用套期工具管理经营风险。暂行规定应运而生,充分合理的运用势必给企业带来新选择。

作者单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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