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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期货公司有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的义务

1楼
震荡上行 发表于:2008/3/13 14:50:00
  东方网3月13日消息:在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期货公司未提请投资者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投资者签字或盖章,明确已阅读并清楚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由于期货市场建立时间较短,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较差,部分期货公司以单纯盈利为目的,有意无意忽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在市场试点阶段确实引发了部分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在立法上对期货公司的风险揭示义务进行了强制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在投资者开户前,必须向其出示并由投资者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如投资者没有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如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投资者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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