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证监会推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强化对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可视作为股指期货铺路之举。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制度依然存有一些漏洞,有待未来的完善。
设立首席风险官制度的目的,是让其与期货公司的管理层相制衡,从而达到监督管理层,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为了保证制衡能力,证监会在4月1日发布的《管理规定》,对首席风险官的权力作了规定:一是将首席风险官归入高级管理人员之中,并明确其职责,是监督检查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风险管理状况。二是明确首席风险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三是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管理规定》规定,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即便有正当理由,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也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需将免职理由报告给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而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也有权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显然,《管理规定》在制定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证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
同时,为了避免首席风险官的权力过大,《管理规定》也作出一些禁止性的规定,比如,首席风险官在期货公司不得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而且,不得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如有以上种种禁止性行为,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认定首席风险官为“不适当人选”,此后两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位期货业资深人士说,这次法国兴业银行的期货交易员出事,给期货业敲响了警钟,说明期货公司内控不严,会出很大问题,因此,中国加强期货公司的内控是必须的。
不过,这位人士也指出,《管理规定》依然有些不明确之处,将来可能会影响到执行效果。
比如,对于何为“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并无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这也很难界定。因而,既有可能出现首席风险官权力过大,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也有可能出现管理层以此为由,打击甚至要求辞退首席风险官的情形。
又比如,虽然董事会在任期内不得解聘首席风险官,但一届任期满后,首席风险官可不可以连任就成了问题。
《管理规定》称,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上述的资深人士称,这一规定不利于首席风险官的连续,如果管理层在董事会有相当的影响力,或者首席执行官同时又是公司的董事长,完全可以阻止首席风险官连任,首席风险官制便无法独立发挥作用。
目前,一半以上的期货公司由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并不分散,这位期货业资深人士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首席风险官其实由证券公司任命,首席风险官的作用视乎控股的证券公司的意愿。
不过,他说,大部分董事会对经营总归有不了解之处,设置一个首席风险官也是好的。
“首席风险官”首先出现于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在公司治理的章节中,首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一职。
此次即将实施的《管理规定》可看做是对《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定。《管理规定》对首席风险官的任免、职责、监督管理进一步加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