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俊南,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从事现货行业法律服务工作。
上周文章(《方便省事儿≠安全》)提到,为了精准营销,很多行业的个别从业者会选择购买个人信息,方便锁定潜在客户资源。但这一行为随着近年的立法和实践操作的日益严格,将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2009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增设了关于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罪名。
2013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扩大了关于非法出售、提供者的范围,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
2015年8月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名明确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其中就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套上了更加严格的紧箍咒,尤其是两高的专项司法解释,是活脱脱的一本办案指南!其中详细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内涵,根据信息性质不同、获利情况、既往处罚情况等分别厘定了入刑标准,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利用问题,为犯罪目的和为合法经营目的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同评判标准,涉案的网站、通讯群组等可能涉及两个罪名等等。
从现实案例来看,江苏南京、江苏徐州、四川阆中、四川乐山、山东胶州、河北北戴河、广东广州、浙江青田、天津、上海等地不断涌现的案件表明,房产中介、房屋装修、电子商城、微商、教育培训、民间借贷、炒股期货和现货行业等,都存在个别从业者的涉案情况。而且,单条个人信息的价格是比较便宜的,有人曾经用100元购买38000余条个人信息,很容易就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提示的是:
即便合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征得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须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后,方有可能规避刑事处罚的风险;
同一条信息向不同人出售或提供,累计计算数量;
是否直接收取费用,不再成为入刑的障碍或者必要条件,为了方便朋友获客而免费提供信息,也有可能触犯刑法;
从信息的性质上讲,行踪类、财产类、通讯类和征信类信息是最为严重的,五十条以上即可入刑;
根据侦查的实际操作,部分涉案人员公开化的销售和使用(比如受害人接到陌生电话,就被告知了解其姓名、投资、买房、买车、教育等动向)公民个人信息为侦破案件提供明显线索,通过上下线的排查深挖确定信息源头、手段以及获利情况,电脑存储,邮件记录,QQ记录和转账记录等是重点证据。
网络时代不仅带来便利,也为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注意点,交易场所要对会员单位的展业行为提出进一步规范要求和建议。望诸君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避免涉及风险。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