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俊南,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从事现货行业法律服务工作。
对于任何一个经营者而言,追求利益最大化、操作便捷化和成本缩减化都已经演化成了本能,但是并不能过于追求方便省事儿、降低成本,这样与安全性并不对等,甚至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现在我们从个别问题出发,以点带面阐述这个问题。
大部分的交易场所仍然采用网签开户的模式,从扩大展业区域的便利性和成本控制角度出发,软件供应方也会建议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经营的目的实现了,但同时必须做出针对性的后续操作,以确保安全和合同意图的实现。
比如,出于非公开审理、一裁终局和仲裁员兼职遴选减少外部影响等仲裁优势考量,入市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纠纷管辖机构为某地仲裁,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是书面且明确指向仲裁机构的(当然同时不能存在违反《仲裁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可导致无效情形),合同的相对性又决定约定条款仅及于签订各方。因此,签约人的签字和认可相当重要。
网签开户时,基本不存在签约人的签字,多以确定键或接受键视为签约行为,交易场所审核交易商的个人资料和开户流程后决定是否接受开户。但,在发生争议之后,交易商往往选择其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人的趋利性必然会倾向做出对自己便利且可以免除外地可能存在保护不全面的风险顾虑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如果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那么法院将会因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不再受理案件。所以,为了能够在当地顺利诉讼,个别人员将极力否认签署过存在仲裁条款的入市协议或合同,即便交易场所提交相关协议或合同打印版,也会因为没有签名而被质疑。
自从2005年4月1日我国施行《电子签名法》以来,电子签名被广泛运用于商业领域,我们建议网签开户时也可以引入。当然对于没有电子签名的人,可能嫌麻烦,会影响开户的效率和可操作性,那么就自然对交易场所的操作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可以在正式网签开户前将协议或合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潜在交易商,电子邮件服务商会形成天然的证人;或者通过软件功能设置自动保存交易商点击确认的协议或合同(本处特指每一个交易商开户时点击确认的文件单独保存,包括风险告知书等,甚至开户时增加交易商确认的音频资料),将时间节点、IP地址、个人资料和确认内容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个可能发生的情况是,极个别参与者会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来比较精准地定向推销,这可比广撒网、碰运气的普通营销更加方便,更加有利,但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除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也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买和卖都可能涉嫌犯罪,甚至从实践操作来看,有没有直接的金钱交易也并不构成罪与非罪的必然认定障碍。
金融行业以外,主要面向公民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业都或多或少爆出过现实案例。就这个罪名的个人观点,我们将在后续文章里详细论述,但刑事处罚的风险,应当妥善回避。为了赚点钱,把自由搭进去,甚至还需要交纳罚金,被追缴违法所得等,是否太不划算?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