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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也应看到的是,当前反贪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贪污贿赂犯罪的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与2002年相比,近五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结构发生了两个显著变化:一是贿赂犯罪案件查处多,大要案查处多,贪污、挪用公款查处少、小案查处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办案数量,有的地方办案经验多集中于在查办传统型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对查处贿赂案件还缺乏经验和方法。二是近年来,证券、期货、产权交易、涉外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多,犯罪的专业性更强,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传统的办案思路、办案方法提出了挑战。
2.立法对执法要求越来越严格,反贪干警的侦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进步,立法对侦查工作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如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如何在12小时内有效突破案件目前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侦查工作。再如,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不限次数、不需批准等,这就意味着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多不确定因素,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增加了反贪侦查办案的难度。因此,提高侦查能力以尽快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已是迫在眉睫。
3.群众举报逐年减少、反贪案源减少。一方面,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受案数量持续下滑,2002年至2007年间平均每年下降10.86%。另一方面,有的举报质量不高,初查难以成案,有的地方举报线索利用效率不高,不少基层检察院常反映“无米下锅”。
4.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仍显不足。一方面,现行的刑诉法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和手段有限,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另一方面,反贪侦查办案中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没有跟上应对贪污贿赂犯罪新形势的要求,急需树立起向科技要战斗力的意识。有的地方反贪办案仍停留在传统落后的办案手段和方式上,对“科技强侦”在思想观念上、经费投入上、实际应用上都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上述变化,应以提高侦查能力为核心,推进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1.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突出工作重点:一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二是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突出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三是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四是因地制宜,选准时机和突破口,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强化措施,狠抓办案任务的落实。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强化办案责任。加强办案装备现代化建设,走科技强侦之路。积极协调与纪委、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关系,同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侦查资源,加强办案的协作配合,创造良好的反贪办案环境和办案条件。
3.完善机制,提高反贪工作管理水平。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理顺反贪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畅通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强线索管理,严格执行重大案件线索上报一级备案制度,探索有利于提高线索利用效率的线索管理机制。同时建立完备的案件管理机制,推进办案流程管理,将反贪办案的每一环节都纳入规范化管理,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在这些工作中要注意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反贪侦查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税务、通讯、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社会公共信息为反贪工作服务,用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提升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
4.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各地反贪工作均衡发展。省院和各市院要加强调研,提高对反贪工作规律性认识,着力加强对下级院办案方向、办案方式、办案方法的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反贪办案工作规律性研究、案件特点和侦查对策研究,引导各地做好查办系统案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