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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代人炒股 承诺保底 炒股“高手”被判赔24万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4/15 13:25:00

  东北网4月15日讯 一方出钱,委托“高手”炒股,赔了后将受托方告上法庭,要求按“保底条款”进行赔偿。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3月17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底条款”有效,炒股“高手”赔付原告资金损失24万余元。

  2002年12月19日,杨某与樊某约定,杨某把自己股票账户人民币资金合计29.48万元,港币21358元交付对方,在股票和期货两个市场运作,樊某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杨某,时间从2002年12月19日到2004年12月30日。到期后,若盈利,按3:7分成;若亏损,由樊某负责赔偿。

  2003年12月19日,樊某在股市操作出现亏损,杨某要抽回全部资金,樊某一再要求延长一年,一定还足本利。于是,两人写了正式协议书,又约定协议到期后,若盈利,按5:5分成,杨、樊两人必须严格执行协议,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2004年12月末,杨某多次催樊某收回股票账户的全部资金,樊某迟迟不给办理,且一口咬定29.48万元人民币在期货市场全部赔光,只还给杨某4万多元。于是,杨某将樊某起诉到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请求樊某给付欠款24.4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针对杨某的诉求,樊某则称自己与杨某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自己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称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反了市场规律,自己不应赔偿。

  3月17日,经审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两人签订协议书及樊某实际代为杨某操作股票及期货账户的事实使得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法院认为,该“保底条款”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依法认定为有效,樊某应根据“保底条款”的约定就杨某的全部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樊某夫妻二人共同赔付杨某资金损失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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