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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中国所谓“新兴+转轨”的资本市场还是海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从一个完整的市场周期来看,散户投资者的盈利人数一般仅有10%,另外90%的散户属于亏损或者持平。去年在上证指数3000点入市的散户投资者,经过一年频繁交易,尽管指数还没有跌破3000点,盈利的账户恐怕寥寥无几。这不是国内资本市场的过错,因为规范的国际化的海外市场也改变不了散户投资者亏损的命运。2007年下半年,通过地下渠道进入所谓规范的国际资本市场即香港市场的国内资金就是伤痕累累,有苦无处诉。他们奉送巴菲特、李嘉诚、美林、高盛等投资者数以千亿的利润,然后默默地把亏损留在自己的账户上。具有相同命运的还有国内4只出海的QDII,目前,民生银行的“港基直通车”已经清盘。
去年,中国散户包括散户们购买的四只QDII产品首次出海时轰轰烈烈的场景,仿佛又是一次郑和下西洋的壮举,现在已经偃旗息鼓。没有经历证券市场30年的大周期,而是仅仅经历了365天短暂历程,已经再次成为散户难以在资本市场赚钱的最好注解。所以,即使是在号称“大牛市”的2007年开征资本利得税,国内的大多数散户投资者仍然可以不缴税,因为在一年的周期内,他们多数都没赚到钱。
广大散户投资者难以在资本市场盈利,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他们的实际利益影响最小,可奇怪的是,资本市场上好像是散户反对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声音最大。那些反对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专家、学者、市场人士往往是站在广大散户投资者的角度,以“公平公正的立场”和“关注民生的本意”寻找种种理由,列举着香港和台湾因开征资本利得税而导致股市下跌的历史,发表着反对的声音。可事实上,在中国股市的发展史中,散户经常是牛市最后的先烈,也是熊市全程的炮灰。从盈利能力和纳税负担的角度看,广大散户的盈利能力最低、从而纳税负担最轻。因此,以维护广大散户投资者利益的名义反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是站不住脚的。以散户的名义反对开征资本利得税,其实是资本市场上最具盈利能力的少数投资者利用普通投资者的名义。此外,以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例子反对开征资本利得税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台湾与香港的经济规模与大陆无法相比,这种类比并无科学依据。
在中国证券市场超涨超跌的内因没有消除之前,资本利得税的实施,有利于投资实名制的贯彻,有利于市场监管,有利于抑制过度波动。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上看,一方面应该降低实体部门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从而鼓励实体经济的投资,增加社会就业;另一方面应该开征资本利得税,改变资本利得税的零税状况,从而抑制投机,促进监管,实现公平税赋。
那么,什么时间是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合适时期?这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
政府应该避免资本利得税推出的时间被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海外投资者利用,而成为伤害散户投资者利益的屠刀。因此,资本利得税推出必须选择合适的时间,同时,必须通过下调印花税等举措来与之配套。
开征资本利得税存在着最优时机、次优时机和最差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最优时机是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不征税并不意味着资本市场就会健康发展。本轮行情QFII等机构投资者是最大的赢家,但是,他们没有上缴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的主要来源是广大普通投资者,但他们往往是投资亏损的主要承担者。
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最差时机是股票指数处于高位、各类机构尤其是外资机构已经掌控了大量做空的筹码、资本市场已经推出各类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的时候。在该条件下开征资本利得税,这些机构将利用手中掌握的筹码配合做空指数迅速吸干国内资金。散户投资者将再次成为炮灰。如果外资进一步通过QFII等途径进入股市、如果股指期货已经推出、如果指数处在高位并且机构持有大量筹码,那么,开征资本利得税一定会导致股灾。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将再次成为股灾的大赢家。因此,开征资本利得税只能选择次优时机,次优时机即是所谓的“合适时期”。
目前,资本市场已经进入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合适时期”。首先,本轮股市的大幅调整已经使得做空的力量接近枯竭,推出资本利得税政策难以被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海外机构投资者利用;其次,股指期货没有推出,企图利用政府政策进行做空套利的机构资金就无法用股指期货等金融杠杆套利。
在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没有完善的前提下推出各类衍生品,最终被绑架的是政府,最终受损失的是普通投资者。从这个角度看,在开征资本利得税之前,政府决不能推出股指期货,否则,不仅作茧自缚,增加推出资本利得税政策的阻力和难度,而且会被海外机构利用,导致资本市场动荡和国民财富流失。
开征资本利得税除了应该选择“合适时期”,还应该注意税收政策的配套。
首先,在宣布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同时,应大幅降低甚至取消印花税。在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往往盈利多、交易少,相应缴纳印花税少;散户投资者往往交易多、印花税缴得多、盈利少甚至亏损。因此,不开征资本利得税而开征高额的印花税加剧了资本市场的税赋不公平状况。
其次,以交易账户为基本征税单位,当年盈利可以在扣除前一年亏损之后作为纳税基数。如果选择在股指的低点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免投资亏损方的纳税负担,同时,对于拥有投资优势和投机优势的海内外机构资金,则必须正常纳税。
再次,发挥资本利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创造一个鼓励中小投资者购买基金的税赋环境。比如,开征资本利得税后,对于购买共同基金累计金额在50万元或100万元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这样就可以创造出一个引导中小投资者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的调节手段,从而使得中小投资者可以借助共同基金这一金融工具间接地参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避免盲目投资所造成的损失。
政府应该把公平税赋体系的建设与推出股指期货的时机纳入整体的安排,决不应该在推出资本利得税政策之前出台股指期货。单个政策本身往往没有对错之分,但是,不同政策出台顺序的欠妥可能导致各项政策的同时失败。税收制度是资本市场体系中最基本的规则之一,是资本市场能否得到有效监管、能否有序运行、能否自我完善并避免大起大落的基础性制度。只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才能真正落实证券交易的实名制,才能避免市场操纵,才能保证市场的稳定。
为了尽快推出股指期货和创业板,并适度扩大海外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应该在目前股指处于低位的情况下,首先推出资本利得税制度。资本利得税制度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