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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公布2018年春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对春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并对连续交易时间作出安排。上期所通知称,2月15日至2月21日为节假日休市,若2月13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5%调整为7%,涨跌停板幅度由4%调整为5%;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8%,涨跌停板幅度由5%调整为6%;铜、铝、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9%,涨跌停板幅度由5%调整为6%;锌、铅、石油沥青(2822, -2.00, -0.07%)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10%,涨跌停板幅度由6%调整为7%;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11%,涨跌停板幅度由6%调整为8%;螺纹钢(3949, -11.00, -0.28%)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1%,涨跌停板幅度由7%调整为8%;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11%,涨跌停板幅度由6%调整为8%;天然橡胶(12690, -85.00, -0.67%)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2%,涨跌停板幅度由7%调整为9%;线材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维持为20%,涨跌停板幅度由5%调整为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维持为40%,涨跌停板幅度由5%调整为7%。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2月22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原有水平。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郑商所对春节期间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自2月13日结算时起,除菜籽、强麦外,其他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10%,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7%。2月22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正常水平。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期货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大商所对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自2月13日结算时起,将黄大豆(3517, 12.00, 0.34%)1号、黄大豆2号、鸡蛋(3686, 10.00, 0.27%)、豆粕(2802, 36.00, 1.30%)、豆油、棕榈(5132, 28.00, 0.55%)油、玉米(1823, 10.00, 0.55%)、玉米淀粉(2145, 21.00, 0.99%)、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7%和9%;将铁矿(525, 2.50, 0.48%)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9%和11%;焦炭(2149, 31.00, 1.46%)、焦煤(1370, 8.50, 0.62%)、胶合板和纤维板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2月22日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调整前的标准,即黄大豆1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玉米淀粉、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5%和7%;黄大豆2号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鸡蛋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5%和8%;铁矿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8%和10%。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连续交易时间方面,上期所和郑商所通知称,2月14日当晚不进行连续交易。2月22日所有期货、期权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8时55分至9时。2月22日当晚恢复连续交易。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