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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腐败变种 顶着多少红盖头?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4/20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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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使权力的天平不倾斜?这个问题确实值得当权者思考。

  随着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贪污腐败分子也在钻法律的空子,企图在捞钱的同时逃避打击,腐败形式花样翻新,朝着更加隐蔽、更加模糊、更加具有麻痹性的方向发展。专家指出,必须密切关注市场经济环境下新型腐败以及腐败犯罪的新趋向、新问题,使新型腐败“无擦边球可打”,露头即打,施以重拳。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

  典型案例:2007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铜梁县委原书记马平及其妻沈建萍受贿205万余元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平在担任铜梁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铜梁县财政局原局长熊泽亮现金共计12.36万元,收受刘某现金共计5.7万元,并在人事调整中为两人谋取利益。同时,马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铜梁县投资的项目谋取利益,并伙同妻子沈建萍,接受该公司以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门面房等形式送上的贿赂折合共计205万余元。

    市场价每平方米2万元的门面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购得,马平以如此低价向请托人购房,被以受贿罪论处。此案提醒领导干部——买房莫以职权“占便宜”。

    分析:此案实际上是以“市场交易”掩盖受贿问题的一个典型代表,这种腐败主要有三种形式:(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官员通过权力谋取房源低进高出迅速致富,由于是以市场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过去很难以刑法去追究。“其他交易”比如送字画连环购买让官员变现,也是很隐蔽的行贿方法。

    收受干股坐地分红

    典型案例:2004年,池某担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后升任科长,负责该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校验及监督管理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工作。

    2004年5月,原鹿城区双屿镇卫生院临时医生冯某向池某提出想开办诊所。池某给他指了条路:当时鹿城区预防医学会康宏门诊部的医疗机构已停办,但仍占着门诊部指标。于是,冯某利用该门诊部的指标向卫生部门申报“鹿城区康泰门诊部”。经池某帮助,冯某顺利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表示感谢,冯某和池某口头约定以“搭干股”形式享受利润分成。至2006年7月,冯某按约定先后3次通过直接送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池某20万元。

    2005年8月,为感谢池某照顾并希望在今后年度校验中继续得到关照,经营鹿城区工友门诊部的陈某同样以“搭干股”名义,以股份分红的形式将7.5万元由他人转交池某。另外,鹿城区站前门诊部为感谢池某照顾,每月向其发放4000元的工资,共计1.6万元。

    法院认为,池某以搭干股合伙等名义开办医疗门诊部,收受他人钱财29.1万元,其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

    分析:“干股”是指股东不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份额的股份。与以往的很多权钱交易相比,以干股牟利,这是在腐败和反腐败的斗争中产生的一种更隐蔽、更巧妙的腐败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干股受贿的新形式,很容易被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不过,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同时,对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自己又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赌桌上贿款滚滚来

    典型案例:马惠明利用担任余杭市财政局原局长、余杭市原副市长、余杭区原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245万余元。

    马惠明受贿的大部分是通过接受他人提供的赌资、拼赌分红等途径获取的。《第一财经日报》调查获悉,马曾与当地一些企业家频繁赴澳门豪赌,而他的一些官场“赌友”,也在涉足境外赌场的过程中接受企业家的贿赂。

    据了解,马惠明参赌只赢不输,其赌博“招数”有四:其一,马自己不用动手,在赌场上跟着某一老板,而这一老板将赢得的筹码当成礼品送给马,由他自己直接将筹码换成现金;其二,由某一老板出赌资,马自己当“操手”,输了了事,赢了全归马所有,包括由老板提供的赌资;其三,在赌场与几个老板“拼赌”,赌资照样由拼赌的老板出,马坐收其成;输了由老板承担,赢了按股分红;其四,马在得知某老板要去境外赌博后要求“拼赌”,而马并不亲自去,方式同上。

    如此这般,马惠明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大“赚”300多万元。这也让马惠明彻底打开了受贿敛财之门。

    分析:由于赌博罪是轻罪,平时民间娱乐赌博往往不以犯罪追究;而行贿受贿是重罪,因此一些党政干部同请托人之间会心照不宣地进行赌博玩乐,故意输钱给公关对象官员。甚至一杆高尔夫球可以“赌输”送出几十万元。这种权钱交易以往很难追究,因为双方都会坚称是赌输的而不是行贿受贿。但是,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在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时,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家人情人前台受贿

    典型案例:2000年年底,做装饰工程的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美琴,后者的丈夫毛文正是南京市某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2001年6月,吴某中标了陈美琴丈夫毛文正所在单位汤山培训中心一期装饰工程。中标后,吴某送给陈美琴人民币10万元。接着,2002年5月,吴又在毛文正的帮助下中标该培训中心二期装饰工程。这次,吴送给陈美琴人民币8万元。2004年8月,吴再一次中标了毛文正下属单位报缴中心工程。事后,吴以过年为借口,再次向陈美琴送上了人民币3万元。

    除吴某外,香港某工程公司的宋某经人介绍认识陈美琴后,也得到了毛文正的“关照”,2001年10月和2002年5月,宋某也先后两次中标上述汤山培训中心装饰工程。和吴某一样,宋某先后向陈美琴送去了人民币15万元和5万元。陈美琴每次收别人的钱后,都会告诉丈夫毛文正。

    法院判决,毛文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陈美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利用其丈夫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分析: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属于一种由“直接受贿”变为“间接受贿”的隐蔽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先办事后收钱的期权腐败

  典型案件:最近,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提起公诉。殷国元被控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和私藏***罪,涉嫌获取非法收入4000余万元,数额之大触目惊心。引人注意的是,殷国元于2005年退休,担任上海市土地协会会长。此后直至案发,他仍然索取、收受巨额贿赂。2005年全年,他仅向江某一人就索贿、受贿2800余万元,比在位时有过之而无不及。

    分析:官员在位时通过职权与人“方便”,但并不谋求即时回报,等到退休或者离职下海后再享受“储存”恩惠带来的报答——在这里,权力就好像期货交易,“权力期权”已是客观存在。期权腐败有着重大的危害性。由于其欺骗性,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由于其后发性,导致国家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很难追回;由于其隐蔽性,很容易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形成诱惑,造成腐败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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