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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期协简化从业人员管理内容

1楼
震荡上行 发表于:2008/5/10 12:38:00
  针对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自律管理规则,协会有关人士昨日解释说,新规则对以前管理方式作出了调整,是在充分总结了过去几年在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同时结合协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了有关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经验上作出的安排。
  这位人士介绍说,首先是简化了管理内容,取消了执业资格的概念,对于通过考试的人员颁发成绩合格证明,对于符合条件并在机构中执业的从业人员予以注册从业资格,需要说明的是,成绩合格证明是长期有效的,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是否有效取决于该人是否在期货公司从业,如果是在期货公司从业,并由公司向协会申请注册,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其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持续的监督管理,引入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标准;最好,细化对违规人员的惩戒措施,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他还表示,这些自律规则是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以及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应制订和实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数据库等一系列与从业人员管理有关的自律规则。
  就《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而言,他表示,该规则主要说明应试者参加考试应了解的基本信息,包括考试资格、考试科目、考试的组织、考试纪律等,不涉及协会关于考试的内部工作办法。该规则只规定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这个最基本的考试类型,将来组织的其他系列从业资格考试规则另行制订。
  此次的规则中专门颁布了一个《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协会对此解释说,为了配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则的执行,同时考虑到协会自律规则的整体性,协会制订了包括对会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的纪律惩戒程序,对立案、调查、纪律惩戒决定、听证、申诉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惩戒程序实行“调查与处罚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惩戒处分决定、申诉决定由不同机构完成,从制度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公平。规则实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制度、回避制度及对于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制度,以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设立了和解和调解程序,鼓励投拆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就争议达成和解或者接受调解,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可以予以较轻的纪律惩戒。对于做出较轻的纪律惩戒后被投诉人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委员会对该违约行为可以单独予以纪律惩戒。这样规定不但有利于缓解矛盾,还可以防止个别当事人为换取较轻的惩戒假意接受和解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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