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3日讯记者李侠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上发布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
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现阶段,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
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该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监管要求,理顺期货公司股权关系,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防止控股股东与期货公司以及关联期货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规定要求,现有期货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关投资主体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监管要求。
同时,证监会还发布了《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认定标准》。根据该规定,对控股期货公司的认定为:1、出资额占期货公司出资总额50%以上;2、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3、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期货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4、虽不是期货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二、三项中“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在期货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事项或者股东提出的其他议案时,能够促成或者阻止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