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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2日公告,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在三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中明确,《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