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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1月30日《中国证券报》报道,为进一步丰富行政处罚有效执法模式、减少行政诉讼,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拟定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暂行规定》的草稿,争取在证监会试行行政和解制度。很显然,行政和解制一旦在我国证券市场推出,将使市场监管发生深刻的变化,但在现行的证券监管制度框架下,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将有可能会落空。
拟议中的证券行政和解制,是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和解,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有一定的区别。报道称,有关人士认为,在目前证券市场的执法实践中,不少涉嫌违法的案件情况复杂,加上执法机关调查手段有限、查证时机稍纵即逝以及执法成本较高等问题,在一定时间内详细查明事实很难。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仅会因事实不清等问题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因为调查时间过长而影响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执法机关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由此可见,这种和解是在证券监管部门和市场违法者之间达成的和解,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作为违法事件直接受害者的广大投资者,却被排斥于和解进程之外。从理论上说,投资者的利益可以由监管部门来主张,但这是一个极为浩大繁杂的工程,监管部门推出和解制本来就是为了“化繁为简”,他们是否有条件、有诚意代-理分布于全国各地、受害程度千差万别的投资者的赔偿委托,是很可打上一个问号的。
更为令人担心的是,这种和解制推行以后,监管部门和违法者可以就处罚事宜达成和解,大量的违法行为将有可能因监管部门不再深入查处追究而石沉大海。而且,由于监管部门和违法者的和解协商不可能完全公开,因此其间必将充满暗箱操作,甚至容易在监管部门中滋生腐败行为,使市场监管失去它应有的威慑性和效力,使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使市场违法行为的危害进一步扩大。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制造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事件层出不穷,从市场建立初期的原野事件,直至今年发生的杭萧钢构事件,无不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利益,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我们必须看到的一个严酷现实是,在与违法者的博弈中,投资者,尤其是势单力薄的小股民,始终处于劣势,他们的利益一直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市场早期发生的琼民源、红光等违法事件中,尽管违法者受到了惩处,但受害投资者的索赔要求却被拒之门外。在投资者和一批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坚持下,司法部门终于在5年前开始有条件地受理索赔诉讼,但即使如此,投资者的维权行动依然困难重重。显然,和解制固然方便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者的查处,却容易加大投资者维权的难度。
按有关人士的说法,证券监管和解制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先例。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美国以及我国港台地区,投资者可以就他们所认为的违法事实向法院直接起诉,司法机关也不会以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作为受理与否的依据,如近期发生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对巨人网络的集团诉讼。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按司法部门的要求,投资者起诉违法上市公司要求赔偿,必须以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作为依据。很显然,按照这样的前置程序,如果监管部门根据和解的协议,不对违法者作出处罚,或者处罚以后不公开披露,中小股民的利益就有可能在和解协议中牺牲,他们就会陷入求告无门的困境,这样的情况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上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因此,证券监管和解制的推行,必须有一个起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司法部门取消以监管部门处罚公告来决定立案与否的前置程序,本着司法独立的精神,积极受理投资者对市场违法者的起诉。
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正在迅速增大,市场的法制化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市场违法行为的表现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特别是在大量央企成为上市公司后,如何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部门订立的一系列制度来要求这些企业,还有许多新的课题等待解决,市场监管部门确实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投资者普遍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和解制的推行,与广大投资者的期待是有距离的。
和解制之下,投资者的利益谁来保护?如果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含糊不清的话,那么它的推出就当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