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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征收房产税只是权宜之计

1楼
admin 发表于:2010/4/25 15:11:00

有媒体报道,继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大幅提高这一严厉房地产信贷政策出台之后,财税部门拟将第三套房及三套以上住房定性为经营性住房,开征房产税。若相关税收项目正式开征,广东业主所持价值100万元的第三套房产,最高将缴纳8400元/年的税费,而空置房所缴房产税较出租房超出近3倍。

事实上,房产税并非新税种,而是自1986年就已开征;之所以大家会觉得陌生,是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然而,对于何谓“非营业用房”,税法并未进行明确,绝大多数个人房产因而都未曾征税。对比法律原意,大多数投资房产和投机房产显然都应属于经营性住房,不应予以免税。

在这一点上看,明确三套房产属于经营性住房,予以征收房产税,倒是对现行税法迟到而必要的尊重。只不过,眼下对多套房产开征房产税,显然主要是出于调控楼市的考虑,而与尊重税法没有多大关系。然而,房产税即使开征,也必然面临很大的现实困难;倘若这些问题处理不好,非但于税收正义与楼市调控无益,反而可能滋生另类不公。

首先,个人拥有房产的套数信息由各地房管局掌握,而该系统至今没有实现全国互联,普遍存在的异地多套房产情况,可能就会逃脱于房产税范围之外。就算尽快实现了联网,以家庭为单位的房产信息也有足够完善的统计,由于房产税是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必然涉及税款归属问题,异地多套房产中哪套该征税,恐怕有得一争。再者,空置房与出租房的名义不同,税额相差居然超过3倍,不同面积不同地段房产税更是相差甚远,多套房中究竟哪套算经营性住房,又是属于空置还是出租,核实工作恐怕会异常繁重。更何况,房屋出租征税在很多城市多年来始终名存实亡,税务机关短期内能否应征尽征,本身就是一个大问号。

有必要强调的是,房产税与舆论此前一直热议的物业税,有着本质区别。税务部门搁置物业税而征收房产税,除了遏制高企房价的应急之需以外,在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意义上,实在没有多大的价值,充其量只可作为缓解燃眉之急的权宜之计。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统一转化为物业税的工作依然不能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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