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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邱林:特别房产税出台难,何不束之高阁?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0/4/29 12:40:00

近年来,和中央政府部门处于试点和研究探索阶段不同,地方政府要求开征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的呼声不断。最新的实践,是重庆市在现行房产税的框架下,提出对高端房产开征特别房产税。4月20日,重庆市政府官方网站刊登了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接受媒体专访的全文,黄奇帆披露了重庆市设计的“特别房产税的政策设计方案”,并称由重庆市与财政部税政司共商。(2010年第17期《新世纪》周刊)

重庆市高调宣扬特别房产消费税已有一段时间。近来在网上传出该税已获财政部获批复的消息,一时叫好声不断,“遏制楼价第一利器”、“最佳选择”等称号纷纷敬上。只是还没等这阵欣喜浪潮过去,一则“房产消费税试点是假新闻”的消息恰如一盆凉水兜头而下。特别房产税是否能够出台,是否能起到调控楼市的作用?再次成为议论的焦点。

4月20日,在国内一份颇具影响的财经媒体上,一篇题为《重庆特别房产消费税获批买豪宅须缴税》的文章中,言之凿凿地声称:从财政部获悉,重庆“特别房产消费税”方案已获批,国家将在一些城市试点开征个人住房消费税。正如此前媒体所报道的,此次“特别房产消费税”将针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和多套住宅,但具体税率如何仍在敲定中。

有意思的是,财政部当即予以新闻辟谣,财政部新闻处表示“对传言不予置评”。对于重庆市的申请和方案,财政部税政司官员拒绝透露他们的态度。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官员称,没有听说重庆市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方案。有分析认为,财政部作出这番表态,自然有它的道理。因为特别房产消费税作为一个新税种,不可能只让重庆获批。因为中国法律不允许任何税种在地方上进行试点,要是实征必须全国一起行动。

对于重庆市开征特别房产消费税如何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官员表示,地方政府目前没有税收立法权,要是开征新税、或者修改税法,需要国务院出台或修订相应法律,关于财税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了国务院授权。如果重庆市要开征特别房产消费税,就需要修订现行房产税条例,缩小免税范围,将征税对象扩展到个人非经营性房产,但国务院修订房产税后,就应该在全国执行。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指出,按照中国的现行财税制度,地方并不具有对财税的立法权,如果要征收这一税种,必须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一旦国务院经过立法程序批准之后,将并不是针对一个地区的,而是全国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国务院肯定会谨慎对待,不会轻易批准的。

据了解,重庆市的特别房产消费税的方案是在现行房产税的框架下,将其进行改造而来。虽然黄奇帆解释这个税种主要针对高端房市场,并不会对中端房市场形成影响,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明确的界定标准,也没有出台具体可行的评定细则,并且由于各地消费水平差异很大,也很难明确地划定一条这样的“高端线”。而对于特别房产消费税的征收,标准的划定将直接关系到政策执行后的效果。

名不正则言不顺,除了这些担忧之外,特别房产消费税还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归属问题。按照理解,特别房产消费税应该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如果真的开征所谓特别房产消费税,那也只能是作为消费税的一个税目,在房屋销售环节征收,而不是在持有环节征收。而针对房地产持有期间的税种,中国早就有房产税了。

实际上,特别房产消费税这个税种本身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这个税种设立在消费税税目下,老百姓在买房时须缴纳印花税等,再征消费税有重复征税之嫌,而且消费税也可能被转嫁给买家。重庆的高端物业不多,就高端房产征税,针对性太强,范围也小,影响力自然就小了。

征税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政策,大处关系到整个房产市场,小处牵涉每个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征税方案的可行性显得十分重要。就目前而言,要对房屋征收特别消费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支撑。事实上,重庆市的特别房产消费税目前还只是在地方政府官员的设想中,其方案也还正在进行讨论。既然特别房产消费税出台都难,何不将其设想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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