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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多套房产,应可预见其贷款的风险性,并不属于不可抗力。
●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成立。
课堂提问:冯小姐说手上有多套按揭房产,在新政前又买了一套房子,给了50万元定金,结果新政后银行就以其有多套房产为由拒绝贷款。“那么我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拿回50万元定金吗?我听律师说还有一种是‘情势变更’,是否也能成立?”
现场解答:广东德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说,所谓的不可抗力,就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至于“情势变更”也不成立。所谓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由此可见,情势变更的前提是不可预见,如前所述,冯小姐可以预见此次银行变化存在的风险,所以银行贷款政策调整应属于商业风险,冯小姐不能以商业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为由不履行合同并要求免责。而且房贷政策的调整并不直接消灭合同目的,故银行不给房贷构不成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冯小姐都无权解除合同,拿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