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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新政写入该市政府工作报告,意味征税已正式进入当地议事日程,传闻色彩大为削减。
目前,推行房产税的工作,以地方试点的形式展开,这也符合渐进式改革的一般路径。但与以前的试点改革所不同的是,推行房产税首先是一次税制改革。一方面,这涉及到对中央、地方税权、事权的调节,地方有可能无力单独承担;另一方面,严格意义上的房产税,会对目前的土地制度、土地财政构成新的考验,而地方有可能因为土地财政利益而曲解中央税制改革精神。因此,地方试点的房产税新政,倒是宜缓不宜急。
事实上,自从“物业税”的讨论变成“房产税”的讨论,乃至“房产税”的讨论继续转向后,人们的目光逐渐从税制改革的角度移开,转而关注如何利用好既有的房产税,用以平抑房价。从此,问题的讨论,多数情况已经避重就轻,“物业税”或者严格意义上的“房产税”,原本涵盖了财产税、房地产市场、土地制度、土地财政之间的关系以及衍生的房价问题,而转向后的讨论将这些问题悬置,关注点往往成为单纯的平抑房价问题。
严格意义上的“房产税”,意味着规范税种,即:对房地产市场上的各项税、费进行清理、整合。并且,作为税制改革,必定要诉诸立法环节,以遵守税收法定原则。而随着名称的变化,随着“房产税”意义的转向,就连如何对既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也一并被忽略,“征收房产税”这一问题被继续简化为“调整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事实上,这已不是税制改革,而是对既有税种的修补,单纯辅助房价调控而已。
以“房产税”置换“物业税”,原先不过是名称的变化,考虑的是:“国际上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多数称为房产税或者财产税。而且,“房产税”在我国是1986年就开始存在了的税种,避免新增税种也是考虑因素之一。但是,不能因为名称的变化,使得税制意义也随之发生转向。讨论“物业税”或者严格意义上的“房产税”,最初目的是:其一,使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以此实现土地财政的平稳过渡;其二,以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整合、清理房地产市场上的各项税、费,简化税种的同时,削减房产建设、交易成本——这也意味着,征收房产税必然以避免重复征税为前提。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有理由认为,地方试点的房产税新政或有可能曲解税制改革的意义,从而将“房产税”误用,将这一税种当成调控房价的权宜之计,使得税收工具化,甚至成为增加新税源的手段。因此,一方面,在推行房产税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应谨慎放权——事实上,从“十二五规划”的措辞中可见,中央态度已足够谨慎;另一方面,地方试点宜缓不宜急,毕竟,调控房价只是房产税的功能之一,而非最终目的。